時而單獨時而與人合作搶劫十起
現(xiàn)年20歲的被告人易某(香港籍)曾因搶劫在2006年被判了五個月拘役。2007年1月,易某和被告人黃某、郭某在廣州市地王廣場以陳某等三人調(diào)戲自己女友為名,威脅三個人跟著他們來到一處地方,強行讓三人把手機等財物放在包里并將包扣下,然后告訴三人上樓讓自己女友指認,趁此時機,易某等拿包逃走。在2007年內(nèi),易某有時自己作案,由時與黃某、郭某、黃某某、劉某等人合作,易某參與過10次搶劫,獲取贓款贓物37000余元。
累犯會從重處罰嗎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易某明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脅迫的方法,多次強行奪取被害人財物,各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gòu)成搶劫罪。因易某明在實施第一、二宗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對該兩宗犯罪行為予以從輕處罰。郭某構(gòu)成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法院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易某、郭某有期徒刑1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判處黃某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4年,并處罰金3000元;判處黃某某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4年,并處罰金3000元;判處劉某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3年,并處罰金2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