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原公司老板等著數錢
被告人26歲的劉歡歡用別人的身份證開設了儲蓄帳戶并自制了手雷,假冒“青龍會”人員給他原來打工時的公司的周老板寫了一封恐嚇信,內容為要求周老板須在次日中午12點以前向自己的帳戶內打入五萬元錢,如果不按此做,便炸掉公司倉庫或汽車等。2009年4月25日13時左右,劉歡歡雇人將恐嚇信和手雷送到了周老板處。由于周老板立刻報警,劉歡歡在三日后被警方抓獲。
敲詐勒索怎么處罰
江蘇省豐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歡歡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敲詐他人財物且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應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劉歡歡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在刑滿釋放后5年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鑒于劉歡歡系犯罪未遂,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
2009年7月30日,法院以敲詐勒索罪(未遂)判處劉歡歡有期徒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