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療工敲詐顧客案發(fā)
被告劉某(男,27歲)系北京某足療店足療工,在工作期間認識顧客王女士,雙方交往過一段時間后分手。2009年2月9日,被告劉某進入王女士的別墅,盜竊王女士的銀行存折、首飾及半裸照片一張,并以半裸照向王女士索要30萬元。經(jīng)鑒定被盜12件首飾共價值人民幣625元。2月17日,被告劉某被警方抓獲。
在劉某被抓獲后,另有與劉某有工作關(guān)系的老板和同事報案,認為劉某盜竊了他們的財物。調(diào)查得知,2008年12月,劉某以人民幣50元的價格偽造了居民身份證。
敲詐勒索怎么處罰
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劉某的行為已構(gòu)成盜竊罪、敲詐勒索罪及偽造居民身份證罪,應(yīng)予處罰。鑒于劉某敲詐勒索罪屬于犯罪未遂,且認罪態(tài)度較好,可以從輕處罰。
2009年8月4日,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不公開審理了此案,以盜竊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2年6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以敲詐勒索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3年;以偽造居民身份證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6個月,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5年6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