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賺錢不擇手段殺人搶物判死刑
2003年6月至9月間,被告人李長江盜竊被害人林某及李某現(xiàn)金以及手表等物,共計3000余元。2007年6月至7月間,被告人李飛伙同他人在房山區(qū)長陽鎮(zhèn),盜竊楊某、王某、張某摩托車各1輛,贓物價值共計3500余元。2007年10月6日,被告人李長江、李飛為弄錢,以租用裝載機為名,將被害人宋某騙至房山區(qū)城關(guān)鎮(zhèn)。李飛趁宋某不備,持刀砍宋某左肩,李飛與李長江用石頭砸宋某頭部,致宋某顱腦損傷死亡。二人搶得龍工牌裝載機、天宇手機各一個,以及部分人民幣等物,價值人民幣20.89萬余元。二人將裝載機銷贓,獲贓款人民幣10萬元。
搶劫怎么處罰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長江、李飛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jié)伙采用暴力手段當場劫取公民財物,其行為已構(gòu)成搶劫罪。李長江、李飛搶劫數(shù)額巨大,在搶劫過程中致被害人死亡,犯罪性質(zhì)惡劣,情節(jié)、后果特別嚴重,依法應(yīng)予懲處。
2009年7月28日,北京市一中院一審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李長江死刑,以搶劫罪判處李飛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