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學生網(wǎng)上交女友騙其錢財
2007年9月中旬,被告人黃強(原為興國縣某中學的高中生)自稱是興國三中的老師在網(wǎng)上認識了被害人徐某,之后二人成為情人。2007年黃強以經(jīng)濟困難為理由從徐某手中騙取800元人民幣。2008年2月至12月,黃強又以為徐某建房等各種理由,分十多次騙走了徐某123500元人民幣。2009年1月4日,由于徐某要求還款,黃強便以劉輝名義向其出具了124300元的借條,再過一天徐某發(fā)覺不對向警方報案。案發(fā)后徐某的錢只被追回了39500元,其他的已被黃強花光。
詐騙怎么處罰
一審法院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黃強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二萬元。黃強不服,以量刑過重為由上訴至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二審期間,黃強的家人退還了全部贓款并且得到了徐某的諒解。
贛州中院經(jīng)審理認為,上訴人黃強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隱瞞真相、虛構(gòu)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數(shù)額巨大的財物,其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但鑒于黃強實施部分詐騙作案時未滿十八周歲,又是在校學生,退清了贓款等情節(jié),本著對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可對黃強從輕處罰。
贛州中院二審以詐騙罪判處黃強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二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