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伙同他人以索要賭資為由搶劫錢財
2008年4月16日下午五點左右,已被判刑的張某等人在北京朝陽區(qū)的一個棋牌室內(nèi),稱被害人范某、龔某玩牌使詐而對其二人進行毆打,搶走了范某一部手機和3600元錢,搶走龔某1900元錢。之后,范某和龔某又被張某等帶到與曾某相約的通州某地。曾某糾集了36歲的被告人徐某等人,威脅龔某讓其叫家人來送錢,當龔某的妻子拿來1萬元錢后,便被這些人搶走。隨后,范某和龔某又被帶回了棋牌室,又威脅范某并將其寄存的價值1.2萬多元的金項鏈搶走。
被告人因涉嫌索要賭資,伙同他人搶劫,而被檢察機關(guān)提起公訴。
搶劫罪怎么判刑
一審法院審理后作出判決,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1.2萬元。徐某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上訴。
二中院審理后認為,徐某為滿足私利,伙同他人以索要賭資為由,結(jié)伙使用暴力及暴力威脅的手段劫取公民財物,且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搶劫罪,依法應予懲處。鑒于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幫助作用,系從犯,對其所犯搶劫罪依法可減輕處罰。一審法院所作判決,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
二中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徐某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