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伙以轉讓探礦權為名詐騙錢財
2006年9月25日,被告人趙某1(另案處理)與劉某1、趙某2成立了陜西鑫山礦業(yè)有限公司,并從公司受讓了陜西省洛南縣的華縣王家坪一帶銅鉬多金屬礦普查的探礦權。隨后,趙某1指使張某等人對原始資料復印件中的鉬等金屬含量的數(shù)據(jù)進行篡改,并繪制了虛假的地質資料,已達到高價轉讓探礦權的目的。后來,洛陽皓禎實業(yè)有限公司以2900萬元的價格受讓了該探礦權,并支付100萬元定金,后發(fā)現(xiàn)地質資料作假便向公安機關報案,追回了100萬元定金。2008年初,被告人趙某1、劉某1等人再次將該探礦權轉讓給鶴壁煤業(yè)(集團)有限公司,從而騙取人民幣6000萬元。
詐騙罪怎么判刑
河南省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劉某1、焦某、張某、韓某、李某、趙某、高某、劉某2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且數(shù)額特別巨大。被告人裴某知焦某系犯罪的人而幫助焦某逃匿,其行為已構成窩藏罪。
2010年7月21日,鶴壁市中院一審判決以詐騙罪、窩藏罪判處被告人劉某1等9人有期徒刑3年到10年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