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伙同他人搶劫錢財
2009年9月4日,被告人楊某伙同黃某、王某、尹某(三人均另案處理)竄至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忻城縣縣城,并于當晚23時許尾隨從忻城縣中心文化廣場返家的李某,后由黃某、楊某負責放哨,王某、尹某上前搶包。期間,尹某捂住李某的嘴巴,王某撕拽李某的包,李某反抗并大聲求救,周圍的群眾聞聲趕到,四人搶包未遂逃離現(xiàn)場。
搶劫未遂如何量刑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忻城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楊某的行為已構(gòu)成搶劫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是從犯,應當免除處罰。被告人楊某作案時未滿十八周歲,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楊某認罪態(tài)度較好,亦可酌情從輕處罰。另外,在法庭辯論結(jié)束后,經(jīng)法庭教育,被告人楊某了充分認識到其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表示認罪服法,愿意加強學習、改過自新,做一個對社會有用的人。本著以寬嚴相濟的刑事法律政策,忻城縣法院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2010年7月27日,忻城縣法院一審以搶劫罪對被告人楊某免予刑事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