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搶奪罪的怎么處罰
2008年6月初,被告人李某、趙某、宋某(另案處理)等五人從外地流竄到江西省贛州、信豐境內(nèi)。由李某和趙某牽頭作為組長,分別帶領其與三人實施搶奪。被告人李某等五人以菜市場買菜的婦女為目標,主要搶奪耳環(huán)、項鏈等貴重首飾。接下來的一個月內(nèi),被告人李某、趙某等人先后實施5次搶奪,首飾總價值20266元。其中,被告人李某指揮并參與了全部的搶奪犯罪;被告人鄒某、儲某參與4次搶奪;被告人趙某指揮并參與搶奪2次。
一審法院以犯搶奪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李某等四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一年不等。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李某、趙某向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上訴人李某、趙某伙同原審被告人鄒某、儲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乘人不備,公然奪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搶奪罪。其中,被告人李某等三人搶奪數(shù)額巨大,被告人趙某搶奪數(shù)額較大。原判認定李某搶奪數(shù)額特別巨大依據(jù)不足。其中李某等三人一年內(nèi)多次搶奪,應從重處罰。被告人儲某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原審法院對搶奪犯罪數(shù)額標準的理解有誤應予糾正。
最后,法院終審以犯搶奪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被告人趙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被告人鄒某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被告人儲某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