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的構成要件又哪些
被告人孫某與小舅子楊某以及孫某1、馬某、岳某等人好吃懶做,不務正業(yè),為了不勞而獲,密謀盜竊列車上的貨物。2007年12月2日5時左右,一伙人來到黃梁夢火車站盜竊了一輛??康牧熊嚿?2袋大米(價值4160元),因被公安人員發(fā)現(xiàn),在逃跑中楊某被抓獲。孫某和其他人逃跑后,為救小舅子楊某,孫某與孫某1、岳某等人又返回,對在現(xiàn)場實施抓捕的公安李某和保安高某實行暴力襲擊,傷人后,楊某趁機和其他人一同逃跑。孫某1、馬某歸案后均被判刑,岳某被另案處理。孫某也于2008年7月被抓獲。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孫某實施盜竊后,為抗拒抓捕,伙同孫某1、岳某等人當場使用暴力,毆打公安及保安人員,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孫某系累犯,依法予以從重處罰。故判決被告人孫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孫某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其只參與盜竊,沒有毆打公安和保安人員,故提出上訴。
北京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審查認為,上訴人孫某在公安機關曾詳細供述了其毆打公安和保安人員的過程,不僅與同案犯的供述相符,且與被害人李某、高某的陳述相吻合,依據(jù)刑法的相關規(guī)定,孫某的行為已構成搶劫罪。
北京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最后依法裁定駁回被告的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