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是怎么量刑的
2006年7月,被告人李某、袁某共同出資成立了上海強邦勞務咨詢有限公司,下設分店。次年6月起,被告人李某、袁某先后開始雇傭被告人張某、吳某等七人擔任公司的總經理、店長等職務。公司開業(yè)一年后,由于營利情況不如人意,被告人李某和袁某試圖通過發(fā)布虛假的招工信息騙取錢財。于是,公司向各個分店發(fā)布浦東機場、上海鐵路局等單位的用工信息。求職者看到該信息后,爭先恐后到上海強邦勞務咨詢有限公司咨詢、報名。此時,公司便以信息費,會員費等名義騙取韓某等56人錢款,共計37180元。被告人吳某、張某等工作人員明知公司虛假詐騙仍積極配合工作,制造出面試、筆試的假象,引受害人上當。韓某等56名受害人在繳納錢款后遲遲未見到工作機會,發(fā)現被騙,遂報案。
一審法院以犯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二千元;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罰金人民幣二千元;被告人吳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罰金人民幣一千元;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罰金人民幣一千元;被告人陳某拘役四個月,罰金人民幣一千元;被告人江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罰金人民幣一千元;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一千元;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罰金人民幣一千元;被告人范某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李某以其并非主犯為由提起上訴。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袁某、吳某等九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同時查明,被告人李某系上海強邦勞務咨詢有限公司最大老板,公司整個運營及實施詐騙過程,他都事先同意并積極安排,因此被告人李某仍應當認定為主犯。
最后,二審法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