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功能從輕處罰嗎
2008年3月1日凌晨,在北京市豐臺區(qū)六里橋長途汽車站運營黑車的被告人徐某和成某欲拉載方某(女性)至豐臺區(qū)麗澤橋長途汽車站。期間,兩名被告人向方某索要高額車費375元遭到拒絕。同時,深感不安的方某也多次試圖跳車,均未果。當車輛行至京石高速輔路的一偏僻處時,方某被迫交出400元打車費。不料,得到錢財?shù)谋桓嫒诵炷橙晕捶艞壚^續(xù)犯罪的念頭,將受害人方某帶至某賓館實施強奸。
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伙使用暴力,搶劫公民財物,又以暴力手段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強奸罪,均應予以處罰并實行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伙使用暴力,搶劫公民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鑒于被告人徐某在庭審中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故酌情予以從輕出發(fā),被告人成某有立功表現(xiàn),予以從輕處罰。
法院以搶劫罪、強奸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8年,并處罰金4000元;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成某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