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rèn)定搶劫罪的注意事項
被告人徐某與被害人張某都在江西崇義縣從事面包銷售。由于之前被害人張某曾經(jīng)說過當(dāng)?shù)劁N售商存在一些虛假行為,于是,在自己銷售生意做得不好時,徐某便義為是張某在客戶面前說了自己壞話所導(dǎo)致。
2008年8月11日13時左右,被告人徐某找到他的兩個同姓徐的朋友在該縣樂洞鄉(xiāng)某路口處攔住了正在駕車的張某,并對其進行毆打。在張某的呼救下,路上駕車駛過的金某父子下車進行勸阻,并勸張某干脆出點錢擺平此事。被告人要求張某給自己1300元來彌補自己的生意損失,當(dāng)時張某沒帶那么多錢,最后跟金某父子借了錢湊了460給了被告后,張某才得以離開。
本案經(jīng)一審法院判決后,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被告徐某不服上訴至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稱其主觀上不具有占有他人錢財?shù)膭訖C和目的,請求改判。
贛州中院審理認(rèn)為,徐某起先是出于報復(fù)目的糾集他人毆打被害人,在被害人張某向路過的金某父子求救后,徐某等人繼續(xù)攔截和圍困被害人,不讓被害人離開,是暴力行為的延續(xù);當(dāng)金某父子提出給點錢時,被害人迫于暴力脅迫而同意,在此情況下徐某借機以彌補損失為由非法占有了被害人的錢財。徐某在案發(fā)時占有被害人錢財?shù)膶嶋H行為已足以證明其主觀上已具有臨時起意非法占有被害人錢財?shù)墓室?。徐某提出其沒有非法占有他人錢財?shù)膭訖C與目的的上訴意見與事實不符,不能成立。
贛州中院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了上訴,維護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