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占罪如何認定
2010年9月初至2011年1月初,廣東省廣州市某速運公司倉管員文某某、業(yè)務主管關某某、業(yè)務員關某斌、倉管員龍某某等4人利用各自職責的便利將公司收來的貴重的攝影器材用低值的商品掉包。文某某負責篩選貴重的攝影器材,關某斌和關某某負責購買重量相當?shù)牡蛢r商品,關某某負責在貨物裝上公司的收貨車后,換掉快件面上透明膠袋內的快遞單,誤導派件員將貴重的攝影器材直接寄至關某某家中收取,客戶則收到低值商品。在此期間,4人分工作案8次,涉案金額共計價值人民幣303289元,分得的贓款均被用于賭博和消費。
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關某某、關某斌、文某某、龍某某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侵占公司控制的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職務侵占罪。
最后,越秀區(qū)法院一審判處關某某、關某斌有期徒刑兩年,文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龍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一審宣判后,文某某認為量刑過重,向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申請改判緩刑。
廣州中院二審裁定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