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的量刑標(biāo)準(zhǔn)
2009年10月27日,唐某駕駛載重車在海南省三亞市發(fā)生交通事故,撞上騎電動車的劉某以及后座的何某,導(dǎo)致劉某當(dāng)場死亡,何某重傷。經(jīng)鑒定,唐某(已判刑)負全責(zé)。被告人趙某是唐某的朋友,就唐某的賠償問題進行了一次調(diào)解,但是死者家屬和唐某家屬及唐某車輛所掛靠的廣西桂林某運輸公司均不同意調(diào)解方案,未達成協(xié)議。趙某聲稱自己神通廣大,以前幫人處理過交通事故賠償問題,于是唐某家屬及唐某車輛所掛靠的廣西桂林某運輸公司在2010年2月給了趙某8萬元活動費和11萬余元賠償墊支款委托趙某處理該起事故。被告人趙某心生貪念,拿著委托書找到死者家屬,謊稱自己是桂林某運輸公司股東,又拿出偽造的警官證,與死者家屬簽訂了一份至少賠償26萬元的“承諾書”以及一份從輕判決諒解書,如超出本數(shù)按保險實際賠付。被告人趙某三次共賠付死者家屬3萬后,沒了下文。隨后,被告人趙某偽造三亞市交通警察《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diào)解書》和《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濟賠償憑證(37萬多元)》及假章和簽名,通過桂林某運輸公司提交給桂林某保險公司。2010年6月,騙取保險公司交強險理賠款12萬余元和商業(yè)險理賠款26萬余元,除了退還唐某家屬及桂林某運輸公司的11萬元外,均納為己有。2011年6月,何某與劉某家屬多次向趙某追要賠償款未果將桂林某運輸公司及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后,桂林某保險公司方知受騙,便報案。同年11月2日,趙某被抓獲歸案。
2013年1月11日,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靈川縣人民法院以犯詐騙罪判處被告人趙某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2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