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未遂能減輕處罰嗎
2012年7月3日20時許,殘疾人劉某從商丘市乘出租車前往虞城縣賈寨鎮(zhèn),當車行駛至一處偏僻地時,劉某用刀威脅司機程某要錢,后劉某嫌程某交出的幾十元太少,便要求送其返回商丘市。程某后以下車買水為由報警,劉某趁機駕駛出租車逃跑,在掉頭時撞傷一名摩托車司機。最后,程某與劉某開始廝打,劉某將程某的胳膊用刀劃傷,后其被民警制服。
河南省虞城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劉某以暴力手段,強行劫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構(gòu)成搶劫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減輕處罰。被告人劉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具有悔罪表現(xiàn),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一貫表現(xiàn)較好,無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
2012年9月25日,法院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