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的刑事責任是什么
1998年10月,被告人黃某1、黃某2與周某(已判刑)、覃某(已判刑)、羅某(已判刑)等人預備搶劫。大家決定由周某、覃某、羅某負責準備警服、手銬等工具,以冒充警察的方式攔車搶劫貨車司機。1998年11月2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黃某1、黃某2伙同周某、覃某、羅某等人攜帶塑料手槍、匕首、牛角刀、手銬、封口膠等作案工具,竄到國道324線貴港市港南區(qū)湛江鎮(zhèn)朱砂嶺附近路段,由覃某、羅某、黃某1身穿警服,冒充人民警察,以查車為由攔停了一輛東風牌貨車,用兩副手銬將車上三名受害人銬在一起,用封口膠封住三人的嘴,并拿出匕首、牛角刀等對他們進行威脅并搜身,共搶得現(xiàn)金人民幣54920元,其中被告人黃某1、黃某2各分得贓款人民幣9000元。2011年12月12日,被告人黃某2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其上述的犯罪行為。
1998年12月12日凌晨4時許,被告人黃某1又伙同周某等人用同樣方式攔停一輛躍進牌農(nóng)用車后,搶走搜走車上四名受害人身上的現(xiàn)金人民幣33600元、愛立信398型手機一臺、樂聲牌和數(shù)字尊B(yǎng)P機各一臺,其中被告人黃某1分得贓款人民幣4700元及愛立信398型手機一臺。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貴港市港南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黃某1、黃某2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jié)伙當場使用暴力,強行立即劫取他人的財物,其二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構(gòu)成搶劫罪,應依法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責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黃某1、黃某2與同案人互相配合,積極實施搶劫行為,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二人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黃某1、黃某2結(jié)伙冒充軍警實施搶劫,其中黃某1參與搶劫2次,黃某2參與搶劫1次,其二人參與搶劫數(shù)額特別巨大,且是冒充軍警人員實施搶劫行為,依法均應當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的幅度內(nèi)量刑。被告人黃某2作案后能主動、直接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其的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貴港市港南區(qū)人民法院以犯搶劫罪判處被告人黃某1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以犯搶劫罪判處被告人黃某2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