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數額巨大怎么認定
2011年3月,被告人曹某通過網絡租賃了一個非法的期貨平臺取名為“遠華”,經營股指期貨、外匯期貨以及黃金等貴金屬期貨交易,同時請人制作了一個網頁、租用一個400開頭的電話號碼作為客服熱線,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吸納平臺會員的資金。據悉,被告人曹某在會員存入資金后更改平臺上的股指數據,造成客戶虧損的假象,再將資金據為己有。另外,被告人曹某還根據會員的交易情況更改股指數據,使會員一買就跌、一賣就漲,股指往反方向震蕩,會員一平倉立即恢復正常,并在會員即將盈利時強行關閉會員賬戶,鎖定會員的交易功能。同時,被告人曹某還私自對會員的賬戶進行操作,使會員的資金虧損,并以服務器不穩(wěn)定、數據異?;蛘呙艽a被盜為由推脫。2011年,溫某等人先后成為“黑平臺”的客戶代理,聯系虧損的會員稱自己是公司的內部人士能夠利用期貨平臺的漏洞為會員盈利,從中騙取代理費。據悉,被告人曹某于2011年3至6月在互聯網上架設“遠華”(后更名為MFS)非法期貨交易平臺,被告人溫某、馮某作為其代理,以炒期貨、黃金等為由發(fā)展會員,騙取多名被害人24余萬元。被告人溫某還于2011年4月伙同被告人燕某、趙某出資制作非法的萬達金融投資網站,自2011年6月至今以炒期貨、黃金等為由,騙取多名被害人32萬余元。
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曹某、溫某等5人交錯結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錢財,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罪名成立。
2012年5月28日,銅山區(qū)人民法院一審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5年6個月,并處罰金6萬元;判處被告人溫某有期徒刑8年,并處罰金10萬元,判處其余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4年9個月至5年3個月不等,并各處罰金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