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會被判多少年
2009年春節(jié)前夕,被告人滿某謊稱考上高坪區(qū)物價局。2009年5月滿某又謊稱擔任市長的秘書,她可以利用市政府秘書的身份,以“公務員內(nèi)部價”購買順慶區(qū)北湖盛景的住房,每平方米僅2800元,市場價4800元左右。于是滿某母親朱某1取出了10萬元存款,并把她們母女在延安路的住房以20余萬的低價出售了交到了滿某手中。2009年5月中旬,滿某又告訴滿某的大姨媽朱某2,市上領(lǐng)導又給她特批了一套在北湖盛景以公務員內(nèi)部價出售的住房。朱某2第二天就取了5萬元存款,交到了滿某手里,滿某向她出具了一張收據(jù)。朱某2又陸續(xù)向滿某支付了4次房款,共計37萬元。2010年1月,滿某用同樣的方式騙取滿某的小姨媽朱某3共計28.7萬元。滿某騙取親人錢財后多次陪同男友、及男友家人等人,先后到張家界、九寨溝、華東五市、昆明等地游玩,還花10多萬元,買了一輛福特轎車。
四川省南充市順慶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認定滿某的作案金額為朱某2的37萬和朱某3的28.7萬元,總共65.7萬元。
2012年9月3日,四川省南充市順慶區(qū)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判處滿某有期徒刑1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