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金額怎么認定
2011年3月,為謀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小品演員楊松以幫助溫先生的女兒上解放軍藝術學院、李先生的女兒進北京電影學院為由,成功騙取溫先生人民幣70萬元、李先生人民幣30萬元。
檢察機關遂以詐騙罪將被告人楊松公訴至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法院。
2012年10月11日,大興區(qū)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庭審中,被告人楊松承認自己的犯罪事實,但辯稱自己沒有承諾能幫李先生的女兒上北京電影學院,只稱自己可以幫忙試試,而溫先生的70萬元是自己拍MTV時借的,后溫先生稱女兒想上軍藝“活動經費”可從70萬里面拿,并對自己的行為表示非常后悔,希望法院從輕處罰。
被告人楊松的辯護人稱,楊松在被公安機關抓獲后,其妻子和岳父帶著30萬現金來到公安局想把這筆錢退還李先生。
公訴機關稱,楊松的說辭不能改變楊松騙取他人錢財的性質,因騙取金額巨大建議判處其12到14年徒刑,并處罰金。
法院對此案將擇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