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罪承擔刑事責任嗎
2012年1月13日晚上9時許,陳某某、龐某1和龐某經(jīng)合謀后,由龐某在外接應(yīng),陳某某和龐某1來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玉林市陸川縣某市場二層踩點,等到凌晨2時,陳某某和龐某1利用作案工具從氣窗進入香港卓爾珠寶店,竊得價值599385元的黃金、鉑金、鈀金、銀、玉等首飾及現(xiàn)金1180元。后三人將贓物藏在四個地點。陳某某的父母陳1和龐某2明知兒子盜竊,仍包庇隱瞞兒子行蹤,致使姑爺陳2也被卷入此案。后六人均被依法逮捕。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陳某某、龐某1、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且數(shù)額巨大,其三人行為觸犯了刑律,構(gòu)成盜竊罪;被告人陳1、陳2、龐某2明知陳某某是犯罪的人而幫助其逃匿,其三人行為已構(gòu)成窩藏罪,應(yīng)依法懲處。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陳某某、龐某1、龐某共同故意實施盜竊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陳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yīng)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龐某1、龐某起次要作用,是從犯,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作案后,龐某1、龐某、陳某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龐某作案時未滿十八周歲,應(yīng)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法院一審分別判處六名被告人十一個月至十五年不等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