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如何處罰
2011年8月起,因經(jīng)營不善,東莞市大嶺山鎮(zhèn)某木器制品廠開始拖欠員工工資,后該廠老板馬某東于同年10月11日份收取客戶支付的6萬元貨款后攜款潛逃。截至2011年10月,馬某東一共拖欠許某等27名員工約3個月的工資共計130785元。事發(fā)后,員工紛紛要求東莞市人力資源局大嶺山分局進行處理,該局多次以發(fā)函、公告等方式通知馬某東前來處理未果,遂于同年12月31日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guān)。2012年5月13日,馬某東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歸案。
檢察機關(guān)遂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將被告人馬某東公訴至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2年12月21日,東莞市第二法院經(jīng)過審理,一審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馬某東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1萬元。據(jù)悉,此案系我國刑法“惡意欠薪”入罪以來,東莞法院首例受理的欠薪入刑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