謊稱法大老師可建網吧
2006年1月至2008年6月期間,原告李媛聲稱自己是中國政法大學昌平校區(qū)的教師,由于自己的在學校的特殊身份故能夠在大學校內及附近建立大型網吧。稱投資者最少投資20臺電腦,每臺電腦價格3500元至3700元不等,此外投資者還需向李媛每月每臺電腦繳納150——200元的管理費,最后,由李媛每季度向投資者予以按期返利。兩年半期間,李媛共先后騙取河南省漯河市王某、李某等被害人6名,懷柔區(qū)本地的被害人20余人,涉嫌投資款500余萬元。
2008年5月,李某謊稱能幫助薄某找工作為由,在懷柔區(qū)“草木人”茶館騙取薄某3萬元。2008年6月,李媛還謊稱“能幫王某租到懷柔區(qū)商業(yè)街附近門臉房”的事情,騙取王某23萬元;
非法集資罪如何量刑
2009年6月3日,北京市懷柔區(qū)人民法院以非法集資罪與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李媛數罪并罰被判處有期徒刑18年,罰金人民幣21萬元,繼續(xù)追繳詐騙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