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犯出獄后再行詐騙
張麗萍(被告人)曾因詐騙罪入獄兩年半。出獄后,2008年6月,冒充上海交通大學副校長的被告人結(jié)識屠某,以為屠某女兒辦理轉(zhuǎn)學為由,騙取價值1000元的交通卡3張。一個月后,屠某的朋友蔣某找到被告人,請被告人為其沒有達到交大錄取分數(shù)線的兒子辦理大學入學,被告人索取蔣某10萬元。2008年8月,被告人以同樣理由騙取屠某為蔣某墊付款3.5萬元。
詐騙罪怎樣處罰
2009年3月,一審法院以詐騙罪判處張麗萍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1萬元。
被告人不服,以原判認定的金額中有4萬元是中間人直接從被害人處收取,不應(yīng)認定在其詐騙數(shù)額中為由提起上訴。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審判決認定張麗萍犯詐騙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張麗萍的上訴理由無事實依據(jù),不予采信,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