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復前妻投毒潛逃期間繼續(xù)犯罪
被告人李書坤因不滿離婚預謀報復前妻李某及其家人于2000年5月21日晚,將注入毒鼠強的三瓶娃哈哈飲料投放在李某家門附近。后被路某、路某某拾到該飲料與其奶奶、伯母共同飲用,造成四人中毒,且路某因毒鼠強中毒搶救無效死亡。得知他人誤食飲料死亡后,李書坤將剩下注有毒鼠強的飲料數(shù)瓶拋至渦陽縣龍山鎮(zhèn)某處,又被村民王某的三個子女拾得并飲用,同樣誘發(fā)中毒身亡。被告人李書坤逃跑。
潛逃期間,2008年2月21日晚,被告人李書坤在福建石獅市某鎮(zhèn)對被害人楊某某實施搶劫致人死亡,搶走手機等物品,并對楊某某的尸體進行猥褻。同年3月1日晚,被告人李書坤竄至石獅市某鎮(zhèn)一發(fā)廊內(nèi),將被害人程某騙進房間,采用掐脖子的手段致被害人昏迷,搶走程現(xiàn)金200余元。經(jīng)鑒定,被害人程某的傷情屬于輕傷。
投放危險物質(zhì)罪的量刑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上訴人李書坤為報復前妻及其家人而在飲料中注入劇毒物質(zhì),并將該有毒飲料投放在村道旁的前妻家門口和丟棄在田地路邊,致他人拾食后造成七人中毒,其中四人死亡,危害了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生命健康,其行為已構成投放危險物質(zhì)罪。上訴人李書坤使用暴力手段搶劫他人財物,致一人死亡,一人輕傷,并有侮辱尸體的行為,其行為又分別構成搶劫罪和侮辱尸體罪。雖然上訴人李書坤有坦白認罪的情節(jié),但在其潛逃期間繼續(xù)作案,屬主觀惡性深,社會危害性極大的犯罪分子,且其犯罪行為所造成的后果特別嚴重,依法應予嚴懲。
法院終審以投放危險物質(zhì)罪、搶劫罪、侮辱尸體罪判處被告人李書坤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