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電話發(fā)短信敲詐勒索
被告人薛某1、薛某2為取得錢財,用打電話、發(fā)短信的方法要求被害人往指定的郵政儲蓄卡上匯錢,并多次威脅被害人,但被害人沒有往指定的郵政儲蓄卡上匯錢,反倒報警。
新疆兵團農(nóng)七師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薛某1、薛某2在實施犯罪過程中,由于被害人未向薛某1、薛某2指定的郵政儲蓄卡上匯錢而及時向公安機關(guān)報案,致使薛某1和薛某2敲詐勒索的犯罪目的未得逞,屬犯罪未遂,可依法從輕處罰。在共同犯罪中,薛某1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薛某2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且有自首情節(jié),可依法減輕處罰。
敲詐勒索罪怎樣量刑
新疆兵團農(nóng)七師中級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薛某1、薛某2犯敲詐勒索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和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