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侵入住宅罪如何處罰
被告人宋某系安陽縣農民。2009年3月15日,被告人宋某的哥哥在趕廟會時,與同村村民王某發(fā)生沖突,被告人宋某的哥哥被王某致傷。同日下午被告人宋某聽說哥哥被人打傷,遂拿起菜刀闖入王某家中將在王某家串門的鄰居砍致輕微傷。次日,被告人宋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案發(fā)后,雙方民事賠償部分已調解并履行完畢。
河南省安陽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宋某遇事未能冷靜處理,未經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強行闖入他人住宅,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微傷,依照我國《刑法》有關條款之規(guī)定,其行為已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念其犯罪時未滿18周歲,案發(fā)后已賠償受害人損失,開庭時認罪態(tài)度較好,予以從輕處罰。
2009年7月14日,河南省安陽縣人民法院審結了該案,被告人宋某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