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的適用條件
被告人劉偉鋒(19歲),與被害人朱女士的兒子強強是鄰居,從小劉偉鋒便經(jīng)常接受朱女士家的救濟和照顧。2008年7月23日,劉偉鋒伙同被告人楊濤入室盜竊強強家里新買的電腦一臺,所得贓款1000元二人平分。作案后,劉偉鋒和楊濤預謀通過綁架來勒索錢財,劉偉鋒決定綁架鄰居強強殺死。
2008年9月,劉偉鋒與在德州上班的強強網(wǎng)上聊天,強強因錢花完手機壞了,便向劉偉鋒借錢。劉偉鋒同意并約強強到寧津后和他見面。2008年9月13日,強強找到劉偉鋒和楊濤,劉偉鋒將強強騙至租住房內(nèi)。楊濤和劉偉鋒對強強實施棒打、用被子捂頭、用木棍和砍刀打背部、用繩勒頸等手段,還將匕首砸入強強頭部。二人將強強尸體拋于村壓外橋下河水中。第二天中午,劉楊二人向強強的母親朱女士電話索要現(xiàn)金30萬元。
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偉鋒實施綁架行為時已滿十八周歲,不屬法定從輕情節(jié)。雖然被告人楊濤協(xié)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被告人劉偉鋒,具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且其親屬愿代其積極賠償被害方的損失等情節(jié),但鑒于其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jié)特別嚴重,依法不予減輕處罰,可對其判處死刑,不立即執(zhí)行。
2009年6月30日,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劉偉鋒犯綁架罪、搶劫罪、盜竊罪,判處死刑,被告人楊濤犯綁架罪、盜竊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并對兩被告人均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