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團伙危害一方被抓歸案
2001年4月6日,被告人高勇糾集團伙成員5人在石江車站毆打他人,致一人重傷多人受傷。2001年11月至2007年11月間,被告人高勇糾集多名團伙成員,在洞口縣某歌舞廳、某采石場等地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損毀公私財物,致使一人受輕傷,三人受輕微傷,一車受毀損。期間還組織團伙成員圍堵縣規(guī)劃局門口近2個小時。2006年5月與2007年2月,被告人團伙成員劉江海糾集多名團伙成員在洞口縣華興錳業(yè)、水東車站發(fā)生斗毆,致二人輕傷、一車毀損。2007年8月,被告人高勇先后數(shù)次伙同他人采用威脅、恐嚇、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非法取得了曾某、楊某所購置土地的使用權(quán)。2007年10月,被告人高勇等人對城關(guān)二校的兩處??策M(jìn)行了毀損,并占用了該校南側(cè)105。7平方米的土地。2008年5月至8月間,被告人劉江海先后在多地聚賭七次,抽水獲利60000余元。2008年7月至2009年9月,被告人高勇先后為四名罪犯提供避難所、財物,并幫助其逃匿。2009年6月18日,被告人高勇及多名團伙成員在邵東與他人合伙開設(shè)賭場四次,抽水獲利34000余元、通過高利貸獲利97000余元;隨后,該團伙14人被警方抓獲。
數(shù)罪并罰如何量刑
湖南省洞口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rèn)為,被告人高勇、劉江海、鄧昭辰、劉南川等14人犯罪事實清楚,情節(jié)嚴(yán)重,嚴(yán)重威脅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chǎn),均已構(gòu)成了犯罪,遂依法作出相應(yīng)判決。
2010年10月13日,湖南省洞口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尋釁滋事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開設(shè)賭場罪、窩藏罪、強迫交易罪,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高勇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10萬元;以聚眾斗毆罪、開設(shè)賭場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被告人劉江海有期徒刑4年6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團伙其他12名被告人被分別判處1年以上管制到3年6個月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