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如何定罪量刑
被告人劉某于1987年9月29日、1992年2月26日、1997年6月16日先后三次因犯罪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有期徒刑六年、有期徒刑十年。2009年12月10日,刑滿釋放的被告人劉某又起歹意,謊稱要購買小攤販李某(女)的銅質(zhì)“古玩”便將李某與中午時分騙入自己家中后實施了搶劫,搶得總共價值1440元的三星手機、挎包及銅觀音坐像等物。在實施搶劫過程中,劉某用鐵斧砸擊李某頭部致使李某死亡,隨后將李某肢解并拋尸。
搶劫罪如何定罪量刑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被告人劉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財物,并致被害人死亡,其行為已構(gòu)成搶劫罪,依法應(yīng)予懲處。被告人劉某為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以暴力手段將被害人殺害,并肢解拋尸掩蓋其罪行,犯罪手段殘忍、性質(zhì)惡劣,情節(jié)、后果均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被告人劉某曾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后五年內(nèi),又犯應(yīng)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yīng)從重處罰。
2010年9月17日,一中院一審判處被告人劉某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