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人團伙冒充報社詐取宣傳費
2008年3月,為謀取非法利益,被告人紀某利用他人的身份信息注冊成立了北京永德順科技有限公司,并指使被告人楊某、譚某、賈某、石某、王某2、馮某、王某1、應某,冒充科技日報、中國教育報的工作人員利用假名在被害人(單位)獲得某項榮譽時,以謊稱能幫助被害人(單位)在報刊上發(fā)表文章、做宣傳,需要交納宣傳費為誘餌,騙取北京大學體育部等單位共計人民幣7.3萬余元。
詐騙罪應如何處罰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紀某、楊某、譚某、賈某、王某1、應某、馮某、王某2、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伙詐騙他人錢財,其中被告人紀某詐騙數額巨大,被告人楊某、譚某、賈某、王某1、應某、馮某、王某2、石某詐騙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鑒于被告人紀某、譚某、楊某、賈某、王某1、應某、馮某、王某2、石某認罪態(tài)度較好;且被告人紀某能在家屬的幫助下積極退賠被害單位的經濟損失,可以對其酌情從輕處罰。
因此,海淀區(qū)法院一審以詐騙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紀某及其8名員工有期徒刑1年至3年不等,并分處罰金1000元至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