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未得到索賠綁架學生
被告人邱某是一名礦工。2002年底,邱某因井下作業(yè)受傷未得到工傷賠償,于是進京劫持人質(zhì)。2003年4月21日,邱某攜帶自制炸藥闖進宣武某小學四年級,試圖綁架學生,當場被三位老師制服,其中一名教師將其炸藥的電線剪斷。后經(jīng)檢驗此自制炸藥不能引爆。
綁架罪怎么量刑
北京市宣武區(qū)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邱某無視國法,以勒索財物為目的,欲綁架學生作為人質(zhì),嚴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quán)利,擾亂了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gòu)成綁架罪;鑒于其屬犯罪未遂,可依法予以減輕處罰。
法院以綁架罪判處被告人邱某有期徒刑8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