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謀錢財多次行竊
2007年3月,被告人黎某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后于2008年9月8日刑滿釋放。2010年1月10日,為謀取非法利益,被告人羅某、周某及榮某、丁某(在逃)在黎某的邀請下盜竊兩輛摩托車,后銷贓后獲款共500元。
2月1日,被告人黎某、張某、羅某先后三次行竊盜得兩輛摩托車。據(jù)悉,其中一次盜竊時被發(fā)現(xiàn),張某持匕首拒捕并將前來抓他的譚某刺成輕傷。2010年2月17日,被告人劉某、羅某、周某等人先后兩次將某賓館的電腦拆分后盜走,后重新組裝將電腦出售獲利。2月20日,劉某幾人再次在賓館偷盜電腦顯示器時被當(dāng)場抓獲。檢察機關(guān)遂以盜竊罪、搶劫罪將被告人黎某、張某、羅某、周某、劉某公訴至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共同犯罪怎么量刑
醴陵市法院審理后認(rèn)為,被告人黎某、張某、羅某、周某、劉某的行為均己構(gòu)成盜竊罪。被告人黎某在參與的五次盜竊犯罪中,均系主犯。其中,被告人劉某、羅某、周某在醴陵市通程賓館盜竊中,各自所起作用相當(dāng),不宜劃分主從犯。被告人黎某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yīng)當(dāng)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系累犯。被告人張某犯盜竊、搶劫兩罪,對其應(yīng)當(dāng)實行數(shù)罪并罰。
2010年7月9日,醴陵市法院一審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黎某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10000元;以搶劫罪和盜竊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3年4個月,并處罰金9000元;以盜竊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羅某、周某、劉某有期徒刑和罰金不等;對以上被告人違法所得予以繼續(xù)追繳,上交國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