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期期間盜竊并收贓
2005年3月至2008年9月期間,張某伙同李某等十余人在北京貝樂爾汽車摩擦產品有限公司、萬都(北京)汽車底盤系統(tǒng)有限公司一期、四期及北京摩比斯變速器有限公司,盜竊伊蘭特轎車及索納塔轎車剎車片、ABS傳感器、轉向機、現代轎車變速器等物品,共作案35起,盜竊贓物總價值499358.28元,其中,張某在2006年9月被宣告緩刑以前參與作案11起,盜竊贓物總價值人民幣13萬余元。在瘋狂盜竊的同時,張某還積極收購他人所得的贓物。2006年11月至2007年3月期間,張某在明知是盜竊贓物的情況下,共收購了943套伊蘭特剎車片,經鑒定贓物總價值人民幣67081.36元。
盜竊罪如何量刑
北京市密云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司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應予懲處。張某在明知他人所售剎車片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購,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應予刑事處罰。且張某在緩刑期間不思悔改,繼續(xù)實施犯罪行為,故判決撤銷張某的緩刑。
北京市密云縣人民法院撤銷了對張某的緩刑判決,并對其所犯盜竊罪實施數罪并罰,判處張某有期徒刑十六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