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謀私利制售冰毒
2002年底,為謀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劉某1、梁某、馮某(另案處理)等人利用被告人陳某1(另案處理)提供的2噸麻黃素制造出1000余公斤冰毒,并由馮某負責(zé)販賣后支付給劉某1港幣1270萬元。2003年6月,被告人劉某1、馮某二人指派曹某參與制造及監(jiān)工,再次利用被告人陳某1提供的1噸麻黃素制造冰毒600公斤,后被告人陳某1以港幣450萬元的價格全部收購。其中,劉某1得報酬港幣62萬元,曹某獲得港幣25萬元。
2004年底,被告人馮某提供2噸麻黃素伙同被告人黃某1、吳某1(另案處理)、林某制造冰毒,后被告人黃某1于2005年初將制造出800多公斤冰毒運至廣州交給吳某1販賣。2004年底,由陳某2(另案處理)提供麻黃素2噸,被告人劉某1伙同陳某2(另案處理)各出資100萬港幣制造冰毒,后因被告人吳某2將臉燒傷、被告人陳某2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被告人劉某1遂指示曹某等人將制毒原料、制成的半成品及部分制毒工具轉(zhuǎn)移存放。2006年初,被告人劉某1要求闕某(另案處理)將1噸麻黃素制成冰毒,并約定加工費港幣500萬元,后闕某用250公斤麻黃素后制成75公斤冰毒并交給曹某保管。2006年3月,被告人劉某1指示曹某將100公斤冰毒賣給被告人句某。
2004年1月,被告人劉某1安排曹某為被告人梁某等保管海洛因624塊,并指使吳某2與表某(另案處理)負責(zé)送貨,后得報酬港幣90萬元。隨后,被告人劉某1再次指使曹某、吳某2幫助梁某將604塊海洛因送給鄧某(另案處理)等人,并經(jīng)曹某以每塊18萬元的價格將20塊海洛因賣給勞某。后來,被告人鄧某將100塊海洛因通過羅某和其下家趙某等人出售,趙某被抓獲時查獲海洛因7塊。事后,被告人劉某1將港幣90萬元分給曹某及吳某2每人30萬元,勞某在吳某2處分得5萬元。2004年8月,被告人劉某1出資人民幣150萬元伙同黃某2、劉某2等人制造搖頭丸,后黃某2于2005年5月被抓獲歸案,劉某2則將制毒原料交劉某1作抵押。
案發(fā)后,公安機關(guān)繳獲制毒原料3噸多。2005年五六月間,劉某1伙同英某(另案處理)合作販賣氯胺酮500公斤,曹某根據(jù)劉某1的指示接收并存放477公斤的氯胺酮。后劉某1安排曹某和吳某2將91公斤氯胺酮送交別人,并將其中的50公斤氯胺酮經(jīng)曹轉(zhuǎn)賣給吳某2等人,共得款771萬元。2005年12月,由被告人陳某3、陳某4提供場地和找制毒師傅,黃某1糾合劉某1合伙制造冰毒。2006年2月中旬,劉某1通知林某將500公斤麻黃素及若干制造冰毒原料交給胡某,后胡及二陳糾合其他人開始制毒。
制毒販毒如何追究刑事責(zé)任
2006年3月22日,公安機關(guān)將該制毒工場搗毀,當(dāng)場查獲成品和半成品毒品一批,并繳獲麻黃素400公斤,被告人黃某1、劉某1和曹某等人先后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檢察機關(guān)遂以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非法拘禁罪將被告人黃某1、劉某1和曹某等14人公訴至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年8月20日,廣州市中級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庭審中,被告人劉某1承認了大部分的犯罪事實,同時辯稱自己只負責(zé)提供車鑰匙,保管貨而已,且自己第一次制毒販毒活動拿到的300萬不是毒資,而是賭博贏的錢,另外的62萬是利息。另外,自己只是用賭博贏來的錢贊助劉某2制毒,后劉某2就將制毒原料交給劉某1作抵押。因案情重大、復(fù)雜,案件預(yù)計將連審3天。此案仍在進一步審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