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謀財誹謗縣委書記
被告人薛某、楊某(已判刑)、南某(已判刑)均為山西省稷山縣三名科級干部。2006年3月,被告人薛某整理了一些關于縣委主要領導的資料,由南某起草了一份質(zhì)問縣委書記的材料。4月8日,薛某交給南某100元錢讓其將草稿打印后交給楊某,楊某與次日將37份材料以匿名信方式郵寄給運城市委書記、市長,稷山縣人大、政協(xié)及部分局、辦、鄉(xiāng)鎮(zhèn)負責人。
據(jù)悉,該材料第三部分捏造事實,誹謗稷山縣縣委書記李某。因此事件發(fā)生在稷山縣“兩會”召開前夕,導致該材料的內(nèi)容在稷山縣“兩會”期間得以傳播,造成了很大的影響。
誹謗罪的處罰標準
檢察機關遂以誹謗罪將被告人薛某、楊某、南某公訴至山西省稷山縣人民法院。庭審中,被告薛某的辯護律師認為,薛某等三人共同撰寫的材料提到的關于縣委書記李某的生活作風問題不足2%,其他問題經(jīng)調(diào)查基本屬實,并非誹謗。2007年5月17日,稷山縣法院一審以誹謗罪判處被告人薛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