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請吃飯為由綁架中學(xué)生
2003年3月21日,被告人賈某、王某1、王某2、楊某1、楊某2等人伙同梁某(15歲),由梁某以請吃飯將中學(xué)生王某騙上車后將其綁架,并通過電話向王某的母親宋某索要贖金40萬元。賈某、王某1在拿到贖金后,將王某放回。5月20日,賈某被抓獲歸案后,并協(xié)助公安機關(guān)將王某1、楊某2抓獲。之后王某2、楊某1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自首。
綁架罪如何處罰
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賈某等5人無視國法,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綁架他人作人質(zhì),勒索錢財,其行為已構(gòu)成綁架罪,依法應(yīng)予懲處。鑒于被告人王某2、楊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被告人賈某有立功表現(xiàn),對于被告人王某2、楊某、賈某均予以從輕處罰。
法院以綁架罪判處賈某等5被告人11至1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5萬至10萬元不等的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