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涉黑案一審宣判
1995年開始,聶磊依靠獄友、鄰居、親戚等關系,先后糾集姜元、盧建強、史殿霖、王群力等人在青島市成立青島群力置業(yè)有限公司等開發(fā)房地產(chǎn),以及開辦紅星游樂城、福滿多娛樂城等游戲、賭博場所,并借此收入大量財富。1998年之后,聶磊等人為維護其群體利益,并進一步擴大其勢力范圍,開始吸納部分社會閑散人員、勞改勞教人員進入其開辦的實體經(jīng)營場所,從而進一步形成了人數(shù)較多、成員基本固定、內(nèi)部層級分明、組織結(jié)構較為嚴密的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其中由聶磊擔任組織領導者,姜元、任昊、李巖、盧建強、熊新等人為領導者,同事聶磊為該組織規(guī)定了明確的紀律,對外統(tǒng)稱“聶磊公司”。
在此之后,聶磊先后成立全濠實業(yè)有限公司,通過購置多出房地產(chǎn)獲取巨額經(jīng)濟利益,并通過新開設的新藝城夜總會組織婦女賣淫,組織地下賭場,非法牟取巨額暴利。此外,還成立暴力團伙,為其組織提供暴力保護,大肆進行故意傷害、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多年來共實施違法犯罪活動40余起,致兩人死亡、1人重傷、13人輕傷、8人輕微傷,非法買賣槍支1支,非法持有槍支13支。
在聶磊涉黑組織稱霸一方的十余年中,青島市部分政法干部受其拉攏,為聶磊的組織進行犯罪活動充當保護傘的角色,存在濫用職權為其實施犯罪提供便利,通風報信幫助脫逃,以罰代刑、重罪輕判、毀滅證據(jù)、以幫助犯罪者逃避打擊,甚至公然參與該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實施的犯罪活動,導致案件的偵破審理過程受到了非常大的阻礙。最終共計30余名擔任“保護傘”角色的犯罪嫌疑人落網(wǎng)。
涉黑犯罪行為怎么處罰
2011年12月20日至12月30日,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開庭審理。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聶磊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犯罪的首要分子,依法應對該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負責,且系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雖然其認罪態(tài)度較好,但綜合全案罪行嚴重,決定不對其從輕處罰。
據(jù)此,2012年3月20日上午在山東省膠州市人民法院正式對聶磊等32名被告人宣判。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聶磊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組織賣淫罪,判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億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非法買賣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犯窩藏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