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斗毆并將他人砍傷
2009年3月,王飛在參加本縣六鎮(zhèn)鎮(zhèn)白酒村街道下水道工程招投標時,為中標而公然向其他全部競標者進行威脅恐嚇,強迫他人抬高各自的投標價格,并伙同傅才能等人對未服從其要求的投標者和中標者進行圍毆。2010年9月12日,王永山,因施工而與其他工地上的張某等人發(fā)生沖突,伙同王飛等人對張某進行毆打,并駕駛挖掘機破壞工地,組織施工。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曹正、邰自豪因工地滴水坡與王永山施工工地車輛壓壞,而與王永山等人發(fā)生嚴重沖突,期間使用棍棒,砍刀,菜刀等兇器造成多人重傷。2011年5月17日,被告人王飛所租的挖掘機在全椒襄河大橋河道清淤時與村民發(fā)生沖突,在與村干部和當?shù)卮迕竦膶χ胖写騻麛?shù)人,并無視到場派出所干警的勸阻,繼續(xù)毆打村民。2011年5月1日,被告人黃若、王雨、於杰因與他人發(fā)生爭吵,而持砍刀將他人砍傷。
聚眾斗毆罪如何認定
公訴機關指控認為:被告人王飛、傅才能伙同他人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王永山、王飛、傅才能、曹玉峰、王家春參與聚眾斗毆二次,被告人黃若、曹正、蔣道順、朱明、王剛(在逃)、蔣鵬飛、盛杰、王亞、夏雪亮、劉茂云、余洋、邰自豪參與聚眾斗毆一次,均已構成聚眾斗毆罪;被告人黃若、王雨、於杰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致兩人輕傷,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范茂國明知他人犯罪而為他人提供隱藏處和財物,構成窩藏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