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年前越獄脫逃再盜竊
1991年,被告人陳某先后在江蘇省高淳縣盜竊13起,后被抓獲并羈押在高淳縣看守所。三天后,被告人陳某伙同兩位兩名獄友采用蹬墻、挖洞的手段挖通床鋪下的通風洞,并結伙逃跑。1995年,被告人陳某再次因盜竊罪被勞動教養(yǎng)3年。2011年,屢教不改的被告人陳某又伙同張某在安徽省蚌埠等地盜竊作案14起。2011年8月,被告人陳某等人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公訴機關遂以盜竊罪、脫逃罪將被告人陳某公訴至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區(qū)人民法院。同時,以盜竊罪將同案犯張某公訴至法院。
犯盜竊罪和逃脫罪怎么罰
蚌山區(qū)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陳某、張某行為均構成盜竊罪,系共同犯罪。盜竊數(shù)額特別巨大。陳某在依法被關押期間脫逃,其行為構成脫逃罪。被告人陳某在1985年因犯偽造國家貨幣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1989年7月釋放,后于1991年重新犯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陳某到案后對于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犯罪行為予以交代,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本院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法院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因此,蚌山區(qū)法院一審以盜竊罪、脫逃罪,兩罪并罰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17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