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死不救者被判故意殺人
2007年5月25日中午,周某因偷自行車被失主顏某、韓某等人抓獲并遭到圍毆,隨后周某跳入附近河中準備游到對岸逃跑,后因體力不支沉入河中。然而,被告人韓某等人見死不救,直到周某沉入河中后才離去。
故意殺人罪的處罰標準
浙江省湖州市南潯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顏某等三人負有救助義務卻不作為,其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鑒于三人歸案后如實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自愿認罪,應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2007年11月5日,南潯區(qū)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分別判處顏某等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三年三個月和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據(jù)悉,此案為湖州法院首次以故意殺人罪對“見死不救者”判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