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設賭場斂財為患一方
1993年,被告人江西永豐籍男子楊某1、楊某2、楊某3來到浙江寧波靠扒竊“起家”,后于2000年開辦賭場聚斂非法財富,并糾集無業(yè)人員,逐漸形成了以被告人楊某1、楊某2、楊某3為首的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據(jù)悉,楊氏三兄弟給手下人員發(fā)工資,提供經(jīng)濟資助和食宿,從事賭博坐莊、看護賭場、放高利貸、沖擊其他賭場等非法活動,以暴力脅迫強行入股寧波的娛樂行業(yè),嚴重破壞了社會生活秩序。2002年至2006年,該團伙通過開賭場,至少牟利400多萬元。
犯數(shù)罪怎么處罰
檢察機關(guān)遂以故意傷害罪、搶劫罪、綁架罪、非法拘禁罪、詐騙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賭博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等將被告人楊某1、楊某2、楊某3等43人公訴至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
2007年11月26日,寧波市中級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據(jù)悉,由于案情負責,涉案人員眾多,庭審將持續(xù)8天。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