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領導手機號碼索錢
2008年7月,劉某(被告人)購得一張曾是安徽省紀委某領導所用的手機號碼。2008年11月10日,楊某撥打該號碼找該領導辦事,劉某當時謊稱有事掛斷了電話,隨后以該領導名義向楊某發(fā)短信索要8000元人民幣而且提供了銀行帳號,楊某匯了10000元。劉某得到這筆錢后用于還債。2008年12月,劉某接到市紀委顧某的電話后又故伎重演,要對方匯8000元。顧某產(chǎn)生懷疑未打過去。事發(fā)后贓款被追回,劉某被訴至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qū)人民法院。
詐騙罪如何量刑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劉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人民幣18000元,數(shù)額較大,鑒于其中8000元未遂,且被告人系初犯,已退賠贓款,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故對其判處緩刑。
2008年6月,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定以詐騙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