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團伙兩年偷盜19輛車,盜竊罪如何定罪量刑
被告人謝某某1、姚某某、謝某某2、王某某、向某某等人為不勞而獲,與其他三人共同組成了一個盜竊團伙。一伙人在2007年10月至2009年10月兩年時間里,足跡遍布湖南、貴州等地市,單獨或團伙作案多起,共竊得被害人汽車5輛,摩托車14輛,涉案金額達206138元。
后經(jīng)群眾舉報,該盜竊團伙被公安機關(guān)一舉搗毀,謝某某1、姚某某、謝某某2、王某某、向某某等人被以盜竊罪公訴至湖南省麻陽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湖南省麻陽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謝某某1、姚某某、謝某某2、王某某、向某某的行為均觸犯國家刑律,構(gòu)成盜竊罪。
2010年9月7日,湖南省麻陽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一審依法判處謝某某1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九萬元,姚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八萬元,謝某某2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六萬元,判處王某某、向某某緩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