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搭檔偷車賣車一條龍
2009年1月開始,肖某(被告人)在浙江省海鹽縣通元、海寧馬橋等地多次偷盜多輛電動自行車,價值人民幣8263元。偷得的車子由其丈夫趙某(被告人)更換車鎖,再賣給徐某(被告人)。案發(fā)后,三被告人被訴至浙江省海鹽縣人民法院。
盜竊罪的刑事責(zé)任
法院審理認(rèn)為,肖某已占有為目的盜竊作案,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盜竊罪,趙某、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財物仍予以銷售,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鑒于本案部分贓物已被追回并發(fā)還被害人,可對其分別酌情從輕處罰。
2009年6月9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盜竊罪判處肖某、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趙某、徐某三人有期徒刑7個月至1年零8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0元至8000元不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