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罪的量刑標準
2006年3月22日,擔任重慶市云陽縣千丘鄉(xiāng)千丘村村支書的被告人陳某在村委會例行會議上將個人生活中與賈某某的恩怨公之于眾,并借機對重慶市云陽縣千丘鄉(xiāng)鄉(xiāng)黨委書記受害人王某進行誹謗,聲稱王某打業(yè)務牌,變相受賄等,此番話語由于正值村委會例會期間,被高音喇叭向會場外傳送,使附近四村7000余群眾都能聽到。為此,王某認為被告的行為貶低了自己人格,侵犯了個人名譽,已經構成誹謗。遂起訴至重慶市云陽縣人民法院。
2007年6月26日,法院以犯誹謗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十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