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伙犯罪打折胳膊來碰瓷
2008年5月,被告人汪某伙同他人在江蘇省蘇州市采用事先將同伙前臂打骨折,用“碰瓷”的方法,騙得錢款11840元。2008年11月13日,被告人汪某、徐某、袁某等人在滁州市工農路,被告人徐某故意和三輪車相撞,袁某要求駕駛員賠償1600元,幾人私分。2008年11月16日,被告人汪某將被告人徐某右前臂打骨折,與徐某、袁某等人先后在滁州市三里亭路、湖心路小學門口等六處路段,讓徐某騎自行車和被害人的機動車輛相撞,并利用徐某骨折的右臂,使被害人相信,并賠付醫(yī)療費等,騙取錢款2.1萬元,另有詐騙未遂部分1.4萬元。后三被告人被抓獲。
詐騙罪的刑事責任
安徽省滁州市瑯琊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汪某、徐某、袁某的行為已經(jīng)構成詐騙罪。其中汪某、徐某詐騙數(shù)額巨大,袁某詐騙數(shù)額較大,其中三被告人部分詐騙作案屬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
安徽省滁州市瑯琊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四年,判處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三年,判處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不等。對已退贓款發(fā)還給被害人,同時繼續(xù)追繳贓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