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時沖動搶劫65元
2008年10月27日2時許,被告人谷亮在北京市朝陽區(qū)安捷長力超市門前,對被害人杜某實施搶劫,劫得人民幣65元。站在一旁的金雪在谷亮的要求,看管杜某,并在杜某欲逃脫時,呼喊告知谷亮。
搶劫罪如何判罰
原審法院認為:谷亮以暴力方法搶劫公民的錢財;金雪在谷亮實施搶劫行為過程中起幫助作用,二人的行為均已構(gòu)成搶劫罪。谷亮又因是累犯,依法應(yīng)從重處罰。金雪系從犯,依法減輕處罰。
后金雪不服,上訴至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二中院經(jīng)審理認為,金雪對谷亮實施搶劫行為起到了幫助作用,系搶劫犯罪的共同犯罪人,其行為已構(gòu)成搶劫罪,故金雪所提上訴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納。一審法院根據(jù)谷亮、金雪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并考慮谷亮系累犯、金雪系從犯等法定從重、減輕情節(jié)所作出的判決,對二被告人分別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dāng),審判程序合法,應(yīng)予維持。
二中院維持一審法院判決,分別判處谷亮有期徒刑五年,罰金人民幣一萬六千元;金雪有期徒刑一年,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