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yè)務員利用職務大肆斂財
被告人何新華是上海某實業(yè)公司的業(yè)務員。2005年至2008年間,何新華利用職務便利,將客戶付給公司的租賃費共計21.5萬元,占為己有;并以公司名義,提取價值6萬余元的鋼管,轉手銷售給他人。同時,他還以租賃為由,騙得上海三家公司的鋼管、搭扣,共計價值57.8萬余元,轉手銷售后獲取巨額錢財。
職務侵占罪如何量刑
上海市南匯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何新華作為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shù)額巨大,依法已經(jīng)構成職務侵占罪,應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何新華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依法已經(jīng)構成詐騙罪,應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法院以職務侵占罪與詐騙罪兩罪并處被告人何新華有期徒刑15年,沒收財產(chǎn)31萬元,剝奪政治權利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