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遭交警處罰殺人泄憤
2005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購買一輛五菱牌面包車從事客運。因在運營過程中不遵守交通法規(guī),多次因違章受到交警部門處理。2007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因再次違章停車受到交警朱某、被害人協(xié)警丁某的處理。同年6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駕駛面包車在陜西省旬陽縣城上渡口附近攬客。
在等待乘客搭乘期間,被告人違章將客車隨意停放。值班交警邢某、郭某、協(xié)警丁某發(fā)現(xiàn)被告人違章行為后當即驅車趕去糾正并要求被告人駕駛客車到交警值勤點接受處理。被告人李某某采取拒絕接收處罰的態(tài)度,不配合交警工作。無奈,交警欲拍照進行公示,重點監(jiān)管被告人車輛。被告人見機不妙,便繼續(xù)與交警周旋,未果。
被告人思前想后認為被害人丁某參與多次處罰自己的執(zhí)法,有意刁難自己,遂產生撞死丁某的報復念頭。當天中午,被告人趁被害人丁某駕駛摩托車倒車時加速朝其撞去,并軋壓著摩托車向前行駛了19米后才停下,造成被害人丁某右前臂皮膚裂傷,多處軟組織損傷。案發(fā)后,被告人于2007年7月24日被捕。
故意殺人罪怎么處罰
陜西省旬陽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在違章受到行政處罰后,駕車撞碾他人泄憤,主觀上有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未遂)罪。本案中,被告人如若認為受到的行政處罰不當,應采取合法途徑進行救濟而非采取極端行為。鑒于行政機關在執(zhí)法過程中確有瑕疵,可酌情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2008年1月8日,法院以犯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四年。